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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宇,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新,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河北省邯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立英,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某某与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8年2月9日立案,于2018年7月4日裁定中止诉讼。原告周某某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宝荣

书记员: 李文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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