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戴河村北街**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宇,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新乐市欧景小区*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曹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淑晖
书记员:李文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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