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秦皇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宇、赵立新,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山东省兖州市。
周某某与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魏军英
书记员: 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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