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戴河村北街**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宇,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合作路口发改委宿舍*******号,公民身份证号×××。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庞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在履行合同中违背诚信原则、毫无守约意识,为保证本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庞某银行存款等金融资产5300元(期限一年),如存款等不足,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宝荣
书记员:李文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