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宇、赵立新,河北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河北省昌黎县。
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自单笔最后借款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循环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额度期限为1年。原告按照协议履行了出借义务,但被告违反协议约定未及时还本付息。为此原告提起诉讼,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循环借款协议》、《三方代扣授权协议》和支付凭据等。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卢某某已于2017年9月6日因病死亡,原告周某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文秀
书记员:郭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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