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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周某某、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妹格,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被告: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军,博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吕学军

书记员: 王子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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