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妹格,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被告: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军,博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周某某、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吕学军
书记员: 王子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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