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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杜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周某某,男,1996月4月11日出生,汉族,司机,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准格尔旗薛家湾镇银泽街道办事处高速路入口东宇生能源综合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周某某诉杜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启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5月10日,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杜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支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周某某撤回对杜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准格尔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高启明

书记员:梁飞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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