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
周晓静(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鼎盛志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某某分公司
王某某
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晓静,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鼎盛志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某某分公司。
负责人吴晓彬,经理。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二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8元,减半收取1674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8元,减半收取16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孙新民
书记员:张晓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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