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平,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亨通基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全金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国,黑龙江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春,黑龙江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黑龙江亨通基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周某某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 付 薇
审判员 李艳萍
审判员 王凤敏
书记员:牛鑫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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