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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丽某与邹某某、邹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丽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向勇,上海众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有国,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朱春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周家浜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仁英,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周丽某与被告邹某某、邹某某、第三人朱春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杨  名

书记员:方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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