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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现住香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冬雪,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香河县。

原告周某某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17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原告在香河县经营家具封边条生意,2013年原、被告建立供销关系,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向被告供货,被告自原告处自提货物,验收合格后付款,后被告以资金周转不足为由,拖欠原告部分货款,截止到2017年4月29日,原、被告经过核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0000元,后被告偿还原告3000元,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17000元,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给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靳某某应给付原告周某某货款17000元,当庭给付5000元,余款12000元于2018年10月3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元、保全费190,合计303元,由被告靳某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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