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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法定代理人: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系周某父亲。被告: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109号B栋1904、1905号。法定代表人:江妍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金华,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学兰与被告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29元减半收取计165元,由周某负担。

审判长  陈发伦
审判员  张浴阳
审判员  唐雁莉

书记员:向亚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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