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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四川长信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潘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王谦,北京市五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长信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远。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高碑店市岚胜皮具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鹏飞。地址:河北省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赵见路,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赵鹏飞,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赵见路,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四川长信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潘某某、高碑店市岚胜皮具制品有限公司、赵鹏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某某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计269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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