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周某某与石某某、大冶市捷丰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进红,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传红,黄石市东方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
被告:石某某,司机。
被告:大冶市捷丰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罗桥工业园工业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曹祥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铺和,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东风路。
负责人:黄应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栋,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石某某、大冶市捷丰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捷丰出租车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大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进红、杜传红,被告石某某、捷丰出租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铺和、人保大冶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人身损失106598.46元,第一被告承担机动车强制险责任限额以外的全部责任,第二被告承担第一被告连带赔偿责任,第三被告在强制险、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2日11时33分,石某某驾驶×××××号小型客车,沿发展大道从大冶市向老下陆方向行驶,行至半边街路段时,与原告所骑行的残疾人专用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2日11时33分,石某某驾驶×××××号小型客车,沿发展大道从大冶市向老下陆方向行驶,行至半边街路段时,与周某某骑残疾人专用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及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石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负主要责任;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负次要责任。随即,周某某被送往黄石市第五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05天,用去医疗费37833.46元(含门诊费1148.47元)。长期医嘱:留陪一人。出院医嘱:1、继续左下肢穿丁字防旋鞋固定,暂勿下地负重行走,床上坐起,加强左下肢直腿抬高,左髋膝关节及足踝主被动屈伸功能锻炼;2、积极控制血糖、血压,积极抗骨质疏松治疗;3、休息三月,每月复查X片,了解骨折对位对线及愈合情况;4、视骨折愈合牢固程度决定是否能下地负重锻炼;5、告知骨折日后可能发生髋内外翻畸形,骨折延迟愈合或骨不连等,严重需要手术干预。2017年6月14日,黄石求实司法鉴定中心以黄石求实司法鉴定中心【2017】临鉴字第G0364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周某某的伤情作出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周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左下肢损伤属十级伤残,建议自出院之日(2017年3月27日)1人陪护2个月,后期复查、康复治疗费约需2000元,用去鉴定费1966元。2017年7月5日,黄石众嘉公估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以黄石众嘉鉴字【2017】106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意见书对周某某的电动轮椅损失进行鉴定,确定该车辆损失800元,用去鉴定费100元。
另查明,1、周某某、石某系城镇户口;2、事故当天周某某、石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补办结婚证,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婚生三名子女,均已成年;3、捷丰出租车公司系×××××号小型客车的登记车主;4、捷丰出租车公司(甲方)与曹某(乙方)签订客运经营合同,合同约定:①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将上述车辆承租给乙方经营,乙方自愿承租甲方提供的上述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②乙方按月向甲方交纳承租费4500元,并一次性交纳安全保证金34000元③乙方聘请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必须经运营机构培训合格,取得出租汽车客运从业资格证,服从甲方同意管理④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管理规章制度,甲方可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或解除本合同;5、石某某系曹某的白班司机,其愿意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且本院向周某某释明是否主张由石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周某某亦予以同意;6、捷丰出租车公司为其肇事车辆在人保大冶支公司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保险期间自2016年1月20日0时起至2017年1月19日24时止。同时捷丰出租车公司投保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金额1000000元,并投保不计免赔;7、石某某为周某某垫付医疗费1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又因石某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亦愿意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且周某某主张其承担民事责任,故对周某某要求人保大冶支公司、石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人保大冶支公司提出应当在医疗费中扣除非医保用药的抗辩意见,因其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周某某要求捷丰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因捷丰出租车公司虽然将车辆出租经营权出租,但亦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及人员情况进行管理,且承租人交纳相关费用,双方实际系一种挂靠关系,故捷丰出租车公司应对石某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该交通事故责任经交警部门认定:石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负主要责任;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负次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及病历,本院确认周某某的医疗费37833.46元(含门诊费1148.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50元(50元×105天)、后期治疗费2000元、财产损失800元、鉴定费2066元(含物损鉴定费)、残疾赔偿金14693元(29386元×5年×10%)、交通费1000元。周某某要求赔偿护理费的请求,因其未提供护理人员工资情况,故本院参照居民服务行业标准计算其护理费为14772.45元(32677元÷365天×165天)。周某某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因其被扶养人系城镇户口,且被扶养人石某事故发生时已年满70周岁,无劳动能力,故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为5010元(20040元×10年×10%÷4人)。周某某要求赔偿营养费的请求,虽然没有医嘱予以证明,但周某某年龄已75周岁以上,且事故伤情系骨折,应加强营养,但其主张过高,本院酌情认定营养费为3150元(30元×105天)。周某某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因其主张过高,故本院酌情认定精神抚慰金为3000元。周某某要求赔偿打字复印费的请求,因其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周某某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14772.45元、残疾赔偿金14693元、交通费1000元、扶养人生活费5010元、财产损失8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共计49275.45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周某某医疗费37999.46元中的27999.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50元、后期治疗费2000元、营养费3150元,共计38399.46元的70%计26879.62元,剩余部分由周某某自行承担。
三、石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周某某鉴定费2066元的70%计1446.20元,扣除石某某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周某某应返还石某某8553.80元。
四、大冶市捷丰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对石某某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上述三项相抵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冶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周某某67601.27元,给付石某某8553.80元。
六、驳回周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6元,由被告石某某负担851.20元,原告周某某负担364.8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刚

书记员:杨洋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