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永胜,河北宁永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乐亭县,现住卢龙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提出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由二被告负担(原告垫付,二被告已给付原告)。
审判员 常军民
书记员:张长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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