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易凯,重庆蓝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真真,重庆蓝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翔泽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建陶一路86号江东办事处办公路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68886996H。
申请人周某某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其于2016年1月20日到被申请人重庆翔泽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翔泽801号”轮任职轮机长。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重庆翔泽船务有限公司拖欠周某某工资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23000元。经催要,重庆翔泽船务有限公司拒绝支付。现周某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重庆翔泽船务有限公司支付劳务报酬共计23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某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重庆翔泽船务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周某某劳务报酬2300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费125元。
被申请人重庆翔泽船务有限公司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靖
书记员: 马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