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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周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陵县。
申请人:瞿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陵县。
申请人:瞿兆松,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陵县。
申请人:瞿新桂,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申请人:瞿兆芝,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陵县。
申请人:瞿兆春,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陵县。
六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杰,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六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新柳,湖北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武昌,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陵县。
被申请人:荆州市琪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郝穴镇江陵大道(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武昌,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某某、瞿某某、瞿兆松、瞿新桂、瞿兆芝、瞿兆春诉被申请人陈武昌、荆州市琪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某某、瞿某某、瞿兆松、瞿新桂、瞿兆芝、瞿兆春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武昌、荆州市琪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7604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1276040元的财产。担保人吴敏、姚景丽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荆州市荆州区西林湾一巷72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荆州房权证荆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某某、瞿某某、瞿兆松、瞿新桂、瞿兆芝、瞿兆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武昌、荆州市琪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7604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等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周某某、瞿某某、瞿兆松、瞿新桂、瞿兆芝、瞿兆春预交,待本案审结后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肸

书记员: 桑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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