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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约跳槽,法院判决赔偿违约金数额不超过培训费

2025-04-22 李北斗 评论0

大家好,欢迎收看《小乔讲法律》!我是你们的老朋友小乔。今天我们来聊一个关于事业单位劳动纠纷的真实案例,主题是:违反服务期约定,违约金该怎么算?案例来自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提字第506号判决,同时我们会结合《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法律条文,带大家弄清楚其中的法律逻辑!

【案例导入】 先来看故事。1990年,陈某被分配到甲医院工作,属于事业编制。2009年和2010年,甲医院两次送陈某去外地进修,分别签订了进修协议,约定陈某进修后必须回医院工作,服务期至少10年,否则得赔违约金。医院为陈某支付了全部培训费用。

结果,2011年1月,陈某提出辞职,医院不同意,他就直接跳槽到其他医院。甲医院随后将陈某解聘。陈某不服,先是申请仲裁,没得到支持,又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同意他调离,并且不赔违约金。医院则坚持:你违约,必须按合同赔偿!

【问题抛出】 这个案子有两个核心问题: 第一,事业单位和员工签的服务期协议,法律上管不管用? 第二,违约金到底怎么算?是按合同随便定,还是有法律限制?

【法律分析】 咱们直接看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是这样规定的: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这段话有几个关键点:

  1. 单位花钱给员工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协议是合法的。
  2. 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得赔违约金,但违约金有“双重上限”:
    • 不能超过单位实际支付的培训费用;
    • 不能超过剩余服务期对应的培训费用分摊部分。
  3. 服务期不影响员工正常的工资调整。

回到案例,甲医院和陈某的进修协议明确约定了10年服务期,陈某擅自离职,明显违反约定,构成了违约。法院认为,这种纠纷属于人事争议,虽然协议有效,但违约金不能按合同随意定,必须遵守《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也就是说,违约金的金额不能超过甲医院实际支付的培训费用,而且只能按剩余服务期(10年中的剩余部分)来分摊计算。

【法院判决】 法院的判决很明确:

  1. 陈某违反服务期约定,必须向甲医院支付违约金。
  2. 违约金的数额以甲医院实际支付的培训费用为上限,且不得超过剩余服务期对应的分摊费用。

【小乔总结】 这个案例给我们三个启示: 第一,事业单位和员工约定的服务期协议受法律保护,员工得认真履行。 第二,违反服务期要赔违约金,但《劳动合同法》第22条设定了严格的上限:不能超过培训费总额,也不能超过剩余服务期的分摊费用。 第三,劳动者有择业自由,但不能无视合同义务,否则得承担法律后果。

【互动环节】 看完这个案例,你觉得陈某的做法合理吗?如果你遇到类似的服务期纠纷,会怎么处理?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和小乔一起聊聊!别忘了点赞、订阅哦!

【片尾】 感谢收看《小乔讲法律》!我们每周更新,用最接地气的方式聊法律。如果喜欢这期内容,记得点个小红心,分享给朋友!我是小乔,下期见!

【字幕】 本期案例参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提字第506号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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