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黑龙江省七台河。委托代理人:郑兴刚,黑龙江兴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鹤岗市广某选煤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法定代表人:于瑞凤,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兴刚,黑龙江兴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鹤岗市广某选煤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17日以案情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张忠福
审判员 秦玉山
审判员 贺小平
书记员:李恒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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