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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王某某与被告姜某某、黑龙江省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林分公司、海林市横道河子镇人民政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娅娟,黑龙江九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舸,黑龙江学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蒋庆宝,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省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林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法定代表人:蒋庆宝,男,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海林市横道河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横道河子镇。
负责人:周浩,女,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海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林市横道河子镇信访办主任,住黑龙江海林市。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姜某某、黑龙江省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林分公司、海林市横道河子镇人民政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杨启兴
审判员 高秋兰
审判员 蔡密成

书记员: 宋晓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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