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娅娟,黑龙江九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舸,黑龙江学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蒋庆宝,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省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林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
法定代表人:蒋庆宝,男,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海林市横道河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横道河子镇。
负责人:周浩,女,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海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海林市横道河子镇信访办主任,住黑龙江海林市。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姜某某、黑龙江省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林分公司、海林市横道河子镇人民政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杨启兴
审判员 高秋兰
审判员 蔡密成
书记员: 宋晓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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