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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陈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某某
宋友元(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原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友元,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被告陈某某。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易德文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友元、被告陈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协商合伙出资购买一台后四轮运输车从事运输,原告出资40000元,被告收执了原告的出资款。后被告多年未与原告结算,2012年12月31日,被告除偿还部分出资款外,与原告结算,欠原告出资款19000元,其承诺19000元按月息1.5%支付利息,合伙期间分红7000元,40000元出资款的利息19000元,上述共计45000元,被告出具了欠据一份。该欠据是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在欠据出具后已偿还原告吴某某8000元,依法应予以扣除。原告吴某某主张被告支付欠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22154216e3e74db297a4cc48de1700e1:100Article|第一百○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陈某某支付原告吴某某欠款37000元及欠款19000元的利息4275元,共计41275元。限被告陈某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2元,由被告陈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832元,款汇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协商合伙出资购买一台后四轮运输车从事运输,原告出资40000元,被告收执了原告的出资款。后被告多年未与原告结算,2012年12月31日,被告除偿还部分出资款外,与原告结算,欠原告出资款19000元,其承诺19000元按月息1.5%支付利息,合伙期间分红7000元,40000元出资款的利息19000元,上述共计45000元,被告出具了欠据一份。该欠据是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在欠据出具后已偿还原告吴某某8000元,依法应予以扣除。原告吴某某主张被告支付欠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22154216e3e74db297a4cc48de1700e1:100Article|第一百○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陈某某支付原告吴某某欠款37000元及欠款19000元的利息4275元,共计41275元。限被告陈某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2元,由被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长:易德文

书记员: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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