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丹江口市人,工人。
委托代理人:陈海娇,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周保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无固定职业。
被告:赵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无固定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周保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
审 判 长 薛 明 代理审判员 刘文静 人民陪审员 周爱民
书记员:饶真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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