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高中,男,1965年1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春,湖北闳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昌前,湖北闳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丰县畅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二道河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767404254R。
法定代表人:李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咸生,湖北刘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素敏,湖北刘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高中与被告咸丰县畅达运输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吴高中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高中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高中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吴高中负担。
审判员 朱登武
书记员:向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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