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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严某某、邓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志祥,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平,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邓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严某某、邓某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变更诉讼主体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原告以该案尚在诉讼调解阶段,未实际进入审理为由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宋爱琴

书记员:王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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