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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雪某与枝江广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雪某
罗子林
孟江波(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
枝江广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胡再波(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原告吴雪某,工人。
委托代理人罗子林,厨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孟江波,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枝江广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迎宾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苏梦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再波,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雪某与被告枝江广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用人单位职务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雪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雪某自愿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雪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2元,减半收取506元,由原告吴雪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吴雪某自愿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雪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2元,减半收取506元,由原告吴雪某负担。

审判长:柴兰

书记员:梅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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