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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董某某、魏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某某
李冲
董某某
魏某某
董某某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董晶晶(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
罗博扬(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

原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中南大街7排9号。
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即本案
被告董某某。
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大庆道118号。
负责人何中晓,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晶晶、罗博扬,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董某某、魏某某、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冲、被告董某某并作为被告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晶晶、罗博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八大队作出第013703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应予以确认。因此次交通事故致原告吴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62214元,首先应由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2000元,因冀B×××××号机动车投有交通事故商业三者险,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60214元(62214元-2000元),应由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吴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000元;
二、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商业第三者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吴某某各项经济损失60214元。
上述赔偿款,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1318元,由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八大队作出第013703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应予以确认。因此次交通事故致原告吴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62214元,首先应由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2000元,因冀B×××××号机动车投有交通事故商业三者险,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60214元(62214元-2000元),应由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吴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000元;
二、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商业第三者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吴某某各项经济损失60214元。
上述赔偿款,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1318元,由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杜芳
审判员:董立慧
审判员:顾根启

书记员:蒲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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