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森,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柏松,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孔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后,因原告吴某某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鲁晓彦
书记员:陈若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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