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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上海小某某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上海六纯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庭,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刚,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小某某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经营地址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沈一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刚毅,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侃,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六纯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美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云,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豫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庞海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龙,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康,员工。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上海小某某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上海六纯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豫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  煜

书记员:李璐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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