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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长征与余某、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长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杨,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宜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一般授权)。
被告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宜都市,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务农,住湖北省宜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长征诉被告余某、李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长征以已与二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长征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利益,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长征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长征负担。

审判员  聂其玺

书记员:毛芸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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