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长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升,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罗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智勇,湖北合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吴长安诉被告罗迎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后,原告吴长安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长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长安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免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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