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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上海市民大药房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满江、郑斐戈,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市民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谭君辉。
  申请人吴某某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市民大药房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45万元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市民大药房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45万元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吴某某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张  谦

书记员:周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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