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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祝某某、湖北富某园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某
祝某某
周平安(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
湖北富某园集团有限公司
陈红明(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武汉欣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郑荣林

原告吴某,司机。
被告祝某某,武汉恒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平安,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富某园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雨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红明,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欣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晓玲,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荣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祝某某、湖北富某园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欣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其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长:李聚满
审判员:李远全
审判员:熊群英

书记员:黄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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