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银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湖北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况怀波,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银某与被告吴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2018年5月16日,原告吴银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原告吴银某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银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23元,由原告吴银某负担。
审判长 董海燕
人民陪审员 陈仁亮
人民陪审员 鲁建国
书记员: 周小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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