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女,土家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胡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点军区。委托代理人:李琼,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受理。2018年4月9日,原告吴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予到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吴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云环
书记员:高梦凡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