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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某某
郭辽元(河北宗典律师事务所)
齐某某

原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辽元,河北宗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某某。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郭辽元、被告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齐某某开办石家庄市桥东区好兄弟快运站从事货物配载业务时与原告吴某某存在业务往来,原告通过被告托运货物,被告为其代收货款。庭审中,原告吴某某提交兄弟快运转账凭证4张,主张被告齐某某应向其给付代收货款25763元,被告齐某某无异议,但称其没有能力给付。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转账凭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齐某某为原告吴某某托运货物并为其代收货款,被告齐某某应当将代收的货款25763元给付原告吴某某,故原告吴某某关于被告给付其代收货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某某代收货款2576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元,由被告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查明,被告齐某某开办石家庄市桥东区好兄弟快运站从事货物配载业务时与原告吴某某存在业务往来,原告通过被告托运货物,被告为其代收货款。庭审中,原告吴某某提交兄弟快运转账凭证4张,主张被告齐某某应向其给付代收货款25763元,被告齐某某无异议,但称其没有能力给付。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转账凭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齐某某为原告吴某某托运货物并为其代收货款,被告齐某某应当将代收的货款25763元给付原告吴某某,故原告吴某某关于被告给付其代收货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某某代收货款2576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元,由被告齐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继丰
审判员:崔亚杰
审判员:杨雪梅

书记员:郭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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