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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诉沧州市经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某某
贾坤
李秀树(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
沧州市经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崔美虹(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原告吴某某,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贾坤,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李秀树,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经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彦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美虹,崔术岭,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沧州市经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代理人李秀树、贾坤,被告沧州市经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崔美虹、崔术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政府行为主导下的企业改制,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应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理。由于该案已经受理,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政府行为主导下的企业改制,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应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理。由于该案已经受理,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张德山
审判员:邱俊玲
审判员:许嘉玲

书记员:邹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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