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金某,女,苗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委托代理人:邓明发,枝江市马家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某某(曾用名刘学友),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委托代理人:赵文金,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某诉被告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12日已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金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已减半,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吴金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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