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
秦远菊
邹某某
张某某
欧兴红(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
姚绍群
李世斌
原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秦远菊,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邹某某。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欧兴红,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姚绍群。
被告李世斌。
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邹某某、张某某、姚绍群、李世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0元,减半收取139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0元,减半收取139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长:范韬
审判员:陈涛
审判员:黄长萱
书记员:呙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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