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金某
钟景前(金博大律师事务所)
张某
贾欣良(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
原告吴金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
委托代理人钟景前,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
委托代理人贾欣良,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某与被告张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金某于201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吴金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吴金某负担。
审判长:勾丽娟
书记员:张春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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