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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诉王某某、钟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某某
曹志(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钟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原告吴某某,住涿州市。
法定代理人吴国旺,住涿州市。
法定代理人刘德方,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曹志,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住天津市。
被告钟某某,住天津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六十一号人保大厦。
负责人高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钟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天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吴国旺、刘德方,委托代理人曹志,被告王某某、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各项损失共计5240元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涉案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被告人保天津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被告王某某、钟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求精神损失费2000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某各项损失共计5240元。
二、驳回原告吴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方应在提交上诉状至上诉期满之日内按法律规定向本院交纳上诉费用,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各项损失共计5240元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涉案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被告人保天津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被告王某某、钟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求精神损失费2000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之规定: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某各项损失共计5240元。
二、驳回原告吴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邱玉清
审判员:于红凤
审判员:张喜梅

书记员:李凤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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