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伟,上海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沛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孙睿菲。
被告: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上海沛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沛某公司)、朱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 晶
书记员:龚 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