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潜江市。
被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潜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艳成(系被告肖某某之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潜江市(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明,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以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秉发 审 判 员 王亚峰 人民陪审员 吴红卫
书记员:余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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