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忭毅,上海正毅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
被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木某某、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520元,均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爱铭
书记员:薛永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