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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吕英,黑龙江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90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4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耀华 审判员 张 继 审判员 张贤友
书记员:安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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