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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吴某某
林兆甲(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
程海明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林兆甲,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海明(系被告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湖北省清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05元,减半收取2952元,由吴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905元,减半收取2952元,由吴某某负担。

审判长:周秭民

书记员:胡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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