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生于1975年9月24日,苗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施林兵,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女,生于1978年1月24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所地:来凤县,经常居住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被告伍某召,男,生于1976年4月20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址同上。系赵某某配偶。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61号新时代广场1、3楼。组织机构代码:88376370-5号。
法定代表人程孝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李天泉,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赵某某、伍某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申请对原告吴某某的伤残等级及误工休息时间重新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案诉讼。
审判员 吴文
书记员: 唐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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