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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姚某某、姚另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竹山县,现住湖北省竹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操璐,湖北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被告:姚另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峰,系竹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姚某某、姚另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以自行协商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37.00元,减半收取计1818.50元,由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梁祖奎

书记员:李晓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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