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
金淑英(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
纪某某
杜某某
刁丽(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
魏长发(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
杜某某
原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金淑英,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纪某某。
委托代理人金淑英,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某。
委托代理人刁丽,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长发,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某(曾用名吴杭泽)。
法定代理人杜某某,系原告杜某某之母。
委托代理人刁丽,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长发,河北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赠与合同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某、吴某某与被告杜某某、杜某某为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纪某某、吴某某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纪某某、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纪某某、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纪某某、吴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纪某某、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纪某某、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纪某某、吴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志军
审判员:王梅
审判员:刘文爱
书记员: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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