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雄杰,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务工。
委托代理人:洪文峰,男,湖北恩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吴进军,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务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雄杰与被告吴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雄杰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雄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邹雄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邹雄杰承担。
审判员 肖 谦
书记员:项裕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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