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吴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天华,上海欣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捷,上海欣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英,系谢某某之母,住同上。
原审原告吴某与原审被告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1033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民(行)监[2019]XXXXXXXXXXX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员:聂华清
书记员:陈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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